临朐县招商引资 在线咨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7月1日后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本县范围以外的企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一、政府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在现行财税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扶持政策(免收前二年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增值税返还部分,第一年全部扶持企业,第二、三年按50%的比例进行扶持;县外内资企业进入县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建材加工贸易区和老龙湾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区")的,享受外商同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来我县兼并、收购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办固定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两年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
第六条 出口创汇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
第七条 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的,在开业后三年内由财政投建单位经营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
第八条 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全额资金扶持,第六年到第十年按50%的比例扶持。
第九条 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扶持政策外,政府还将另辟资金给予重点扶持。进入"三区"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受投资数额限制,自投产之日起,由县政府按企业前两年上缴的增值税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三年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二、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新建项目在审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现有外来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新建企业和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五年内免征河道工程维护费。
第十三条 到县内“三区”投资的企业,除缴纳应缴税金外,免交一切地方性收费。
三、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四条
在县内"三区"投资新建的项目,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亩以内部分,由财政给予所缴纳10年土地出让金50%的补助。(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财政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70%的补助。(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或经认定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由财政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进行协商,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五条 利用县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60%的比例收取。
第十六条 租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半征收租金;对县里确定的“三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一次性征用后,进区企业可通过租赁或转让方式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被占地村可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建设经营单位或个人办理征用出让手续合办企业,按股份参与分红。
第十八条 开发荒山、荒滩从事种养业的,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70年,经双方协商、公证可拥有继承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返还县内留成部分。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合同经营期内,转让、拍卖土地、转移资产到外地办企业的,要补缴已享受的《临朐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优惠的有关费用。
四、引进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我县房改政策提供不小于三居室住房一套;并由同级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博士后不低于15万元、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0万元、硕士研究生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安家补助费。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除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人单位也可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年薪制,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所引进人才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凡以技术、项目、专利来临朐投资,取得经济效益后,可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个人奖励,连续提取5年,也可将自已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外来科技人员来临朐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由县政府提供10---50万元人民币借款,作为注册和启动资金。当该企业对地方财政所做贡献达到或超过借款时,借款改为拨款。
第二十三条 对推动全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由政府给予重奖。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免收一切学杂费。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人事部门予以办理;养老保险金(按政策规定渠道支付)缴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出具因工作、就业、入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五、服务保护政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后期经营管理由县招商部门“一条龙”跟踪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外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持证亮卡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园区内的外来企业可委托各园区管委会代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建立外来客商投诉处理制度,接到投诉后,县招商局及有关部门必须在48小时内查明情况,三天内给予答复,凡查明投诉属当地部门责任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政府通过县内宣传渠道给予10次免费广告。
第三十二条 认真抓好县委、县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实施部门责任制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亲商、安商、富商。
六、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引进国外资金或县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县兴办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利用资金数额的1.5%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家大型企业到我县兴办项目的,资金到位后,按资金额的2%奖励。
第三十五条 年内从县外累计引进无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1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的比例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从县外引进有偿资金,资金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或资金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30%以上、50%以下、使用期限两年以上,按1%的比例提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引进资金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于下一年度的元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证件报县招商局,待考核审查后提出奖励意见。
七、其他
第三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兴建的企业,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和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外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抓好落实。
第四十条 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6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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